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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佚名    继续教育学院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6

 

为了加强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桂教[2003]4号),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从2005级起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 注册
    第一条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我院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须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交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方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属系(院)办理请假手续,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条件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由本人向系(院)提出申请,并出据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院)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于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由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因病的还需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寄给所在系(院),经系(院)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随同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若发现营私舞弊者,经查实,报经学院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报到、注册时先交清应交费用,再持学生证及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未交费者不得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虽然请假,但逾期仍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请假不能超过面授时间的二分之一(或当次面授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入学者,不准注册。

第五条 凡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转学者,所交费用按《关于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函》(桂价费[2006]32号)文件执行。

 

二、学制 学习年限
    第六条 函授高升专、专升本,夜大高升专、专升本基本学制为3年,脱产高升本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均为27年。

休学时间计入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入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三、课程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

第八条 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体系中相同层次某门(或几门)课程成绩和学分的,可申请成绩和学分认证,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我院组织、安排的教学活动,其所学课程及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核成绩。

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课程论文(设计)、实际操作等形式,也可以以一种形式为主,兼用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各系(院)要在课程考核前认真审核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课程考核资格:

(一)休学、停学者;

(二)未按规定注册、交费者;

(三)未参加该课程面授学习者;

(四)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面授总学时的三

分之一者;
    (五)该门课程的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等)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学生可申请重选:

(一)学生对已取得的考试合格成绩不满意时,可以重选。

(二)课程(统考课程除外)考核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选。补考课程成绩合格及合格以上均以60分计,也可以不补考直接重选。

(三)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同意,才可随补考一起进行,以实得成绩记载。

(四)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补考只能重选

(五)凡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准补考只能重选。

(六)被取消当次课程考核资格者只能重选。

第十三条 重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课程成绩合格及合格以上均以60分计;若重选课程成绩合格,则按实际成绩最高分记载,重选次数不限。
    第十四条 单独开设的教学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只能重选。

第十五条 所有重选的课程,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一)入学前参加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的同类、同层次专业自考单科合格证书者,在取得自考单科合格证书8年内,本人可申请免考和学分认证,凭单科合格证原件及发证单位出具的验证证明,可免修免考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科目,原自考成绩可作为该科目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二)入学前参加以下考试取得相应等级证书者,持所获等级证书(入学前三年证书有效)可申请免考相应课程和学分认证;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含一级)证书者,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者,获全区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联考一级以上证书者。以上学科申请免考者,成绩以80分计载。

第十七条 免修免考课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院)审核同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考。

第十八条 主要课程(包括“两课”)、体育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免考;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不得以其在专科阶段学过的课程免修本科阶段的课程。
    第十九条 免修免考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免修免考课程仍需按学分交费。

第二十一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评定学生

的学习质量采用“累计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

“百分制分数”、“五级制”、“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等级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累计学分绩点=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某时段

所修课程的学分之和。

 

四、休学 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   因健康原因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

认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工作原因,缺课超过当次面授三分之二以上者;
(三)其他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系(院)提出申请,经系(院)审核同意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于每学年开学前以书面形式向系(院)提出申请,其中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要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系(院)审核同意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后续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无后续年级就读,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就读。

 

五、退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者;
   (四)因其他原因,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
   学生退学需办理退学手续,经系(院)签署意见,成人教育学院审批,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颁发成绩证明或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员不发给退学证明、成绩证明或肄业证书。

凡退学者,不得复学。

 

六、转专业 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随意转专业,因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者,在入学一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办学单位同意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方能转专业。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修满该专业规定的相应课程和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转出我院,应先由所在系(院)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填写自治区教育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成人教育学院复印相应招生录取名册并加盖成人教育学院公章,由学生自行办理其余相关手续。

2)学生申请转入我院,须办妥转出学校规定的相关手续,携带《全国统一招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转学审批表》、学习成绩证明,经我院成人教育学院审核符合转学条件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接收到我院学习。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院的,须经转出学校及其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填写该省相应的转学审批表。

3)转学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

 

七、奖励 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习期间达到《广西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毕业生可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高中起点专科优秀毕业生,可择优推荐免试直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学院纪律或有不良行为的学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

者;

(二)违反学院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三)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四)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严重违纪者。

对学生作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办理,并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八、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思想品德良好,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遗失不得补发,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在地市级以上报刊登遗失声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生所在系(院)、成人教育学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部分课程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一年后经申请并获批准退学,可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的或自动退学、勒令退学的不发肄业证书。
   
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若本人要求,可开具其实际学习时间及学习成绩的证明。

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九、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学院”、“我院”中的“院”指广西师范学院,“系(院)”中的“院”指广西师范学院设置的二级学院。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非脱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学籍管理,从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西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解释。

 

广西师范学院

〇〇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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