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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 |||||||||||||||||||
| 作者:财务处 财务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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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的审批 (一)按经费项目的隶属关系,教职工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审批; 各单位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在纵向科研经费中开支的,需经项目负责人和科技处负责 人审批;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开支的,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由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安排进修、学习、读硕、读博、访学的由派出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到国外出差的,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由提供经费的部门审批。出国人员所持票据不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由出国人员请国际交流处换算成人民币计算单位并签字确认后才能报销。 (五) 调动工作及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的差旅费报销,由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条 交通费的开支 (一)教职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席位等级标准
(二)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乘坐硬座者,除凭硬座票报销车费外, 另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发给补助费。 (四)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除凭硬座票报销车费外,另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发给补助费;但改乘硬卧的,不发给补助费,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之间的票价差额。 (五) 乘坐飞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厅(局)级、正高职务以及相当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因公出差的,可以乘坐飞机。 2、其他教职工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原因需乘坐飞机的,事先要向院长报告获批准,飞机票经院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3、不符合条件乘坐飞机者,路费按火车硬席票价报销。 (六)教职工出差绕道多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单程交通费的,按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绕道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助。 (七)出差人员乘坐出租车要严格控制。由于特殊情况需乘坐者,需书面说明理由,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报销。经同意报销出差期间的出租车票后,不再发给公杂费补助。 (八)出差期间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条 住宿费开支 (一)教职工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开支标准的上限 是:厅(局)级、正高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每人每天220元;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每人每天110元。 (二)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为单数,或异性人员一起出差的,可单 人住宿标准间。 凡到有自治区公布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的,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并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三)出差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由会议主办 单位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凭会议通知单据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在教育事业费中开支的,超过限额部分的50%由个人负担;在纵向科研经费中开支的,经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可酌情报销;在创收经费中开支的,经创收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可酌情报销。 (四) 如确属特殊情况需全额报销超标准住宿费的,需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五)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 (一)教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区内每人每天40元,区外每人每天50元。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只发给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 (三)教职工参加各类会议,如果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开支伙食费或者已经支付了会务费、考察费等费用的,只发途中伙食补助费。 (四)教职工带学生到基层单位实(见)习的,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补助标准发给。在基层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开支,按教务处有关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外出进修、读硕、读博、做访问学者、支教、顶岗实习等的,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补助标准发给。学习期间或支教、顶岗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按学院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六)到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的教职工,往返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标准规定执行。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有关费用开支按以下办法执行: 1、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2、到自治区区党校、广西行政学院、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习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五条 公杂费补助开支 (一)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区内每人每天20元,区外每人每天30元。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前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不再另外报销。 (三)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补助减半发放。 (四)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票(大巴),可以凭据报销。 第六条 教职工出差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 教职工出差期间,与工作无关的一切费用(如游览费、参观费),均由个人自理。 (二)出差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方面的规定,被有关部门罚款的罚款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三)出差期间个人餐费一律不予以报销,因工作发生的招待费需写明事由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 (四)教职工外出考察学习,凡由旅行社组团进行的,票据需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助一律不发。 第七条 教职工调动工作差旅费开支 (一) 教职工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二)同居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教职工的标准报销。 (三)教职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教职工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一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属学院引进人才调动工作,行李托运费超标准的,经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可全额报销。 第八条 教职工探亲的差旅费开支 (一)教职工探亲连续乘车在12小时以上的,可以报销火车硬 席卧铺票。 (二)教职工探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 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三)教职工探亲,一律不得乘坐飞机。如已经乘坐飞机的,按 同程火车硬席票报销。 (四)教职工探亲期间往返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所发生的市 内交通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个人自理。 (五)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在中途转车(船) 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按出差住宿标准报销一天住宿费。 (六)已婚教职工4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 住宿费),在本人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报销。 第九条 学生差旅费开支 (一)在校学生经所在系(院)负责人批准(研究生还必须经导师批准)出差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交通费: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教职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席位等级的“其余人员” 标准报销。 2、住宿费:按最高上限每人每天110元的范围内凭据报销。超过限额标准的,由个人自理。 3、伙食补助费:区内每人每天20元,区外每人每天25元。 4、公杂费补助:区内每人每天10元,区外每人每天15元。 5、学生出差期间的出租车费不予报销。 6、学生出差绕道多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由个人自理,其探亲、访友和参观旅游等费用不予报销,也不报销在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7、 学生外出因专业需要开支胶卷、向导费、参观门票、讲课费等必须事先列报计划,经导师和系(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事先无计划或超过计划开支的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中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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