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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
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财务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证学生应交费用及时足额上交,保证完成学院事业收入计划,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正常运转,并合理地分配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工作原则 :
    (一)学生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足额交纳学费及其他应交费用。
    (二)先交费后注册。
    (三)学生如不及时足额交费,学院将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条 学生收费工作由财务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院)共同负责。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收费时间及方式的确定;费用的具体收取;公布欠费学生名单。各系(院)的主要职责为:费用的催缴;学生注册的把关;学生情况的调查和反映。各系(院)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收费工作。
                                                   第二章 收费
    第四条 学院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学生必须于每学年开学报到的两日内按照学院财务处所规定的方式按年足额交清各项费用。 因家庭特殊困难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有关费用。缓交费用的学生人数, 由各系(院)掌握,但不得超过本系(院)学生总数的10%。各系(院)必须在老生每学年开学报到的一周内,新生每学年开学报到的三十日内,将因家庭特殊困难缓交费用的本科、专科、高职生、中专生名单报学工处、财务处和教务处, 硕士生名单报财务处和研究生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缓交学费的手续,缓交的期限由各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和财务处共同商定。
    第五条 学生缴费方式:
    (一)可直接到学院财务处缴纳现金。
    (二)可在广西区内由学院指定的代理银行网点缴费。缴费方式按财务处与代理银行的约定进行。
    第六条 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学生,学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布欠费学生名单。对不能按时足额交费的学生,由学院财务处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其所在系(院)和班级公布名单,也可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其主要亲属。
    (二)不予注册。由学院下文,取消其注册报到资格,待应交费用交清后予以恢复。对既有欠费又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借款的学生,各系(院)不予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参加三好学生、奖(助)学金等各种评优、评奖活动;实行学分制的年级,学生当年欠费未结清者,不能参加下一学年选课。
    (三)通知教务处及各系不得登记该生当年考试成绩。
    (四)欠费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欠交费用交齐后的次月,开始
发放伙食补助费。
    (五)欠费学生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各种渠道的奖、助学金,优先用于缴纳其所欠学费。
    (六)对未缴清学费的各类毕业生,在未足额交费之前,学院将暂缓为其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就业报到证书,不予办理其档案转移手续,不能推荐免试研究生、不能参加选拔留校、报考公务员等,对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学院将暂缓为其办理调档手续。
  第七条 各系(院)应对本系(院)的交费率负责,每年年底各系(院)的交费率应达到 90% 以上。
如果在每年年底之前,本系(院)住宿费交费率达到100%,并且学费交费率达到 90%,学院将按该系(院)年初预算下达的经费指标全额给予经费开支,如果在每年年底之前,住宿费和学费交费率达不到 90%,根据学生实际交费情况,学院将按一定比例扣减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院)年初预算经费指标。 
                                                第三章 因故退学、转学的退费
    第八条 一年级新生报到后,7天内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和住宿费的95%;报到后第8天至30天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和住宿费的80%;报到后30天以上至第一学期结束前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和住宿费的50%,但需先扣除招生录取费(含录取通知书的邮寄费)。
    第九条 在校学习超过半年的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在开学注册后一个月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和住宿费的80%,一个月以上至第一个学期结束前要求退学者,退学费和住宿费的50%;第二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要求退学者,退学费和住宿费的30%,一个月以上至学年结束前要求退学者,全年学费及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关于转出学院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的处理完全按前列相应条款执行。中途转入我院的学生一律按年度足额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被学院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受到学院处分要求退学、转学的学生全年学费和住宿费均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因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和因其它原因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所交纳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在校学习时间依一定比例退还,重新入学后,按所在年级收取各类费用。
    第十三条 各类学生在学费及住宿费退还前,应付清以前各项应向学院交纳的其他费用,否则学费及住宿费暂不退还,拖延造成的损失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本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系(院)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本专科生退学费的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退学费的由研究生处负责人签署意见,退住宿费的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办理具体退费事宜。
                                                 第四章 学费分配及使用办法
    第十五条 对于学生交纳的学费,学院从中提取的10%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其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困难补助金及勤工助学基金,直接资助贫困学生和补助给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生借款基金, 划出一定比例设立学生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学院办学经费。
    第十六条 困难补助金及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学习、生活, 困难补助金及勤工助学基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学工处、研究生处按有关文件执行。学生借款基金用于学生因家庭困难一时不能交清学费而向学院的借款,一般借款年限不超过一年,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普通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中专生。硕士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及其他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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