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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持有2007年度发票报账的通知 | ||||
| 作者:财务处 财务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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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职工: 根据广西师范学院财会管理制度“跨年度所取得的原始凭证,须在次年的三月底前报帐结算”的规定,为规范财务管理,将上一年度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及时入帐,请手中持有2007年度发票仍未报帐的教职工在2008年3月底前到财务处办理报帐业务,过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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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处录入:cwc 责任编辑:cw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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