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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放2008年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三节费”的通知 | ||||
| 作者:财务处 财务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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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教职工: 经学院领导批准,给全院教职工(包括享受同等待遇聘用人员和岗位薪酬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包括享受生活补贴的离退休干部)发放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三节”过节费,发放标准为每人300元;学院由人事处核发薪酬的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的每人1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50元。 “三节费”已发放至个人中行工资卡,请注意查收!
财务处 人事处 二○○八年九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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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处录入:财务处 责任编辑:cw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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