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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作者:佚名    党委办公室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9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

(一)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健全和完善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学院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三)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提交书记办公会决定。凡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做好充分准备,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方案或建议。会前党委书记与院长应主动协商、交换意见,涉及副职分管工作的议题,还应与相关副职沟通,取得共识。

(四)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包括: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2、办学指导思想、整体发展规划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3、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听取和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委工作报告、纪委会工作报告和院长工作报告。

5、招生就业计划、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的方案。

6、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中层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其他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7、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计划,制定优秀人才培养政策和奖惩措施。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经费、资产的管理办法,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产业发展计划,确定与国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

9、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健全和完善书记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书记办公会是党委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会议。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书记办公会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书记办公会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或其他副书记共同商议提出,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四、健全和完善院长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事务的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副院长参加,监察室主任列席。党委、纪委领导可视工作需要,由院长邀请参加。院长办公会也可以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三)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或副院长提出,重大问题须与党委书记沟通后确定。提交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及建议。重大问题经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拿出初步方案后,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的实施办法。

2、学院党委关于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

3、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行政问题。

4、学院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实施办法,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技规划、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制订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学院德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6、年度财务预算实施办法,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产业发展计划,加强财务管理。

7、健全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8、确定召开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系(院)、部(处)的重要工作汇报。

9、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和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0、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建立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商量学院工作的会议。

(二)党政联席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需要也可以由院长召集或主持。

(三)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商定提出,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以向书记、院长提出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的建议。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列席人员由书记与院长商定。

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学院党委定期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校工委。

(二)学院党委对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2、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党委。

3、党委不定期召开中层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学院执行情况的反映。

4、将领导干部执行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学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六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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