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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案情】某市医院女医师甲因家庭出身问题,“文革”中受打击,精神长期压抑,经常言词过激,话语不同常人,与门诊部同事常发生争吵。因此,门诊部报告院领导,要求对甲作出处理。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甲为精神病人,宣布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停职发给生活费,并指定其丈夫乙作为其监护人,在家照顾甲生活,不用再上班,并在院内宣传栏内公开张榜公布。为此,甲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诉医院侵犯李某名誉权,要求医院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
问:该医院的宣布甲为精神病人是否合法?
【答案与解析】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是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本案是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院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在本案例中,甲所在单位自己就确认李某为精神病人,宣布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指定其丈夫为监护人。这一行为既侵夺了法院的职权,也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九、个体工商户
【案情】甲与乙是夫妇,2002年,甲辞职开办了一家小卖部。但甲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乙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甲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甲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乙从不过问。甲开店后并没有与乙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甲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3万多元的债务。2004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甲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丙1万多元。丙因向甲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乙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乙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问:丙是否有权请求乙偿还甲所欠的债务?
【答案与解析】 本案涉及到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 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或家庭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的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但是对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在日常经营中不需要建立账簿。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的,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其性质因此属于个体经济的范畴。(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商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是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行业。(3)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并不是公民个人或家庭的简单重复,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取得该种主体资格。(4)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个体工商户无论是由公民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对外均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5)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只能在法律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范围内,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方式、项目、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
本案中,乙必须承担甲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民通意见》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本案中,甲与乙仅对个别财产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乙仍要以他的收入对甲的债务负责,丙有权请求乙偿还甲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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