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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中债务处理之概述           ★★★ 【字体:
企业合并中债务处理之概述
作者:未知    法律协会来源:摘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1

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的结构调整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企业在组织形式和业务运营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变得越来越强调规模经济(扩大规模导致平均成本降低)和范围经济(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导致平均成本降低)占据信息优势的大型企业组织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明显于是合并、收购成为企业改革、做活做强,迅速达到市场龙头地位的一个有效途径

收购指通过二级市场公开购买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一定持股比例的购买行为合并就是指一个公司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其他公司的产权,使其他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公司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企业进行合并的方式可分为整体购并、投资控股购并、二级市场购并、资产置换购并、产权有偿转让购并、产权无偿划转购并等

收购与合并相比,目的是相同的,但收购仅是合并的一种手段或方式企业合并除了通过收购股份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行,如资产或股份的受让、股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委托等我们还可以看出,收购仅涉及股权,而合并除涉及股权外还涉及资产和现金

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约定不明、责任不清而引起纠纷主要原因不外乎:一、企业在资产评估时遗漏债务;二、被吸收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使实际净资产数和账面净资产数不相符;三、一些企业为逃债而故意为之

所以在合并的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对于被吸收的企业遗留债务,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依当事人的约定;对于仅对被吸收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未处理债务的,原则上应当由合并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等值范围内承担原企业遗留债务

对企业出售中,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应当由卖方对所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向原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被吸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债务的,应当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所隐瞒或遗漏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对借企业分立剥离企业有效资产,逃避债务的,应当将分立后的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承担其连带责任

法律链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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