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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以来住在上海某小区的高小姐和一些业主在停车时常常会有物业人员告知某某车位已被人买走了,不可以在这里停车法。商经多方打听,这些买主都不是小区里的业主而是附近公司购买用来停车的法。商由于该小区地面停车位本身就不充裕,再这样卖出一部分,使得高小姐和一些业主陷入了尴尬境地——虽然是小区业主但却无处停车法。商小区车位究竟该是谁的,成了高小姐们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焦点法。商其实,随着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汽车成了市民出行的代步工具法。商车位、车库作为该代步工具的主要存放地点,其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也日益突现,从而有关车位、车库所有权的争论与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商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不仅是处理实际操作中分歧的迫切需要,也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法。商
《物权法》就该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次,地面车位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应当是属于业主共有的。最后,地下车库、车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商 可以说,《物权法》的实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立法滞后所导致的有关车位、车库归属争议的问题,实现了车库、车位权属清晰、物尽其用,充分保障了业主们根本利益的实现。对高小姐们来讲,要求物业公司撤消车位外卖,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也就有法可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