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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师范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 |||||
| 作者:HJ 国际交流处来源:转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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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外籍教师(指长期专家、短期讲学专家和一般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我校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国外先进的科学 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薄弱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校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 外籍教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聘请,加强管理,完善服务,注重效率。 二、教学管理 第四条 以外事办为管理中心,整体把握外教教学发展方向,各部门有专人负责外教教学(具体安排、调整、教研活动、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有关领导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六条 外教身在各部,具体教学工作由各部安排。关于考勤、工作要求,组织教学,组织听课、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并由各部门给予管理与评估,及时对外教提出意见,并让外事办及时了解情况,根据合同奖惩。 第七条 外籍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并制定本学科的教学计划。具体教材的选用由系、教研室与外籍教师协商并经系、教研室负责人评定。应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第八条 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每周授课时不少于16学时。短期讲学专家和校际交流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由各单位视情况酌定。 第九条 允许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 第十条 外籍教师任教期间,聘用单位负责人经常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要求,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外籍教师主动向我校赠送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试验设备等,学校可以接受,并可酌情回赠礼品。 第十二条 应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并组织他们参加教学和学术讨论会。 第十三条 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十四条 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妥善处理。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聘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所缺课程要补上。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外事办具体负责,聘用单位予以协助;教学管理由聘用单位负责,以院(系)为主,校外事办予以协助;外籍教师来华离华的迎送工作由聘用单位和外事办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并须征得聘用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外籍教师因事因病暂时离校,还须得到外事办的同意。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聘用单位和外事办应给予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可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官方、校际协议来华的外籍教师,应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校及聘用单位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在外打工、兼职。违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教学评估细则》,负责对外籍教师教学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在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并交外事办。年度工作总结需每年十一月三十日报送外事办。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签约之后,给聘用外籍教师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和工作签证,外事办专人代理,解决外教的后顾之忧,让外教安心教学。 第二十三条 为外籍教师装修外教公寓,公寓内提供家具、空调、彩电、冰箱、宽带网、燃气灶、电话等。 第二十四条 外教公寓不得留宿他人。外教不得私自在外留宿 。 第二十五条 爱护室内设备,管好个人的物品,遵守学院的防火,注意节水节电。 第二十六条 遵守作息时间,保持舍区安静,不得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作息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如发生意外,及时通知管理人员或报警,以便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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