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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院关于公费安装配备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
作者:纪委办公室    纪委办公室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6

广西师院关于公费安装配备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

(院党办字[1998]1号)

一、凡已用公费安装配备的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包括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单位其他收入安装配备的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六月中旬前,全部一次性作价处理给个人,并办理过户手续,产权归已。持机者优先购买,不愿购买者退回本单位作价处理。一次性作价处理给个人的办法:住宅电话500元/部;分机电话100元/部;移动电话按同类机型现价的30-50%处理。

二、通讯工具作价处理后,享受电话费补贴的对象及标准:在职厅级干部移动电话每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人每月100元;离退休厅级干部住宅电话每人每月50元;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使用的在职处以下干部(含处级)移动电话补贴费,每人每月250元,由其所在单位自理,不得在院管经费中开支;在职处级干部住宅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30元。电话费补贴从今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三、电话费的管理办法:实行“规定限额,超支自付,结余结转使用”的管理制度。

四、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厅级干部,次月起停止移动电话费补贴,住宅电话费补贴按离退休厅级干部标准执行。在职厅级干部工作调动,从次月起,停止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费的补贴。

五、从现在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公费安装配备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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