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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院处级单位和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作者:纪委办公室    纪委办公室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6

广西师院处级单位和处级领导干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院党发[2000]29号)

2000年10月8日

 

根据《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包括传达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的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学习宣传教育的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制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情况,执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规定的情况,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贯彻落实三项规定的情况,预防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情况等八项内容。

二、年度目标管理量化检查考核指标

下列检查考核指标既是《实施办法》的具体化,又是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配套材料,是对处级单位和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评的主要依据。检查考核总分为双百分(单位、领导干部个人各100分),经考评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差。如相关栏标准分已减完时,不再倒扣分数。

序号

检查考

核内容

达标要求

标准分

各项减分标准

实得分

得分

1

传达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的情况

⑴能及时传达上级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工作部署,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

⑵能按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项工作情况、工作总结及其他有关材料

10

10

⑴不按规定的要求传达贯彻上级部署、研究工作并组织实施(以记录为凭,下同)的单位减2-5分,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下同)减3分,无故不参加学院召开有关会议者(以请假记录或签到为凭,下同)每次缺1人减1分。

⑵不按规定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或汇报工作的单位每次减2分,主要领导减3分。分管领导减2分。

 

 

2

开展党风廉政学习宣传教育的情况

能按学院的要求,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上级领导的有关重要讲话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以及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党风廉政教育的有关活动,如观看录像、听录音或其他有关的集体活动

10

10

⑴未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学习的单位,每缺一个专题减2分,主要领导减3分,分管领导减2分,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每次每缺1人减1分。

⑵未按学院的部署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活动的单位,每次减2分,主要领导减3分,分管领导减2分,无故不参加者每缺1人次减1分。

 

 

 

 

序号

检查考

核内容

达标要求

标准分

各项减分标准

实得分

得分

3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⑴能自觉遵守党风廉政法律法规和教育法律法规,自觉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廉洁从政的一系列规定。

⑵能按学院的要求,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⑶在民主生活会上能按要求联系实际汇报思想、检查工作中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0

20

⑴对违反党风廉政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如招生、考试以权谋私、乱办班、乱收费、乱开学历证明等)或有不廉洁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减10-20分。

⑵未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减10分,主要领导减8分;召开民主生活会但不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的单位减6分,主要领导减5分,无故不参加者每缺1人减6分。

⑶联系实际差,存在问题突出又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单位减8分,主要领导减6分,其他领导视情况减3-5分。

 

 

4

制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情况

⑴能按学院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报院纪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⑵能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10

10

⑴不按学院的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单位减5分,主要领导减5分,分管领导减3分。

⑵未组织学习的单位减5分,主要领导减3分,分管领导减2分;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单位减8分,主要领导减5分,其他领导减3分。

 

 

5

执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规定的情况

能按学院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贯彻执行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若干规定

15

15

未执行,原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不自查自纠;或顶风违纪,出现新的问题的单位,减10-15分,主管领导减8分,分管领导减5分。

 

 

6

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

能按学院的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设“小金库”,不乱发钱物。

10

10

未执行的单位减10分,主要领导减8分,分管领导减5分。

 

 

 

 

序号

检查考

核内容

达标要求

标准分

各项减分标准

实得分

得分

7

贯彻落实三项规定的情况

⑴能按规定的要求,按时如实填写和上交收入申报表。

⑵能按规定主动报告个人重大的事项。

⑶能按规定主动上交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

10

10

⑴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收入申报表的,属单位责任减5分,每缺1人减3分。

⑵凡遇有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每人减5分,属单位责任的减5分。

⑶不按规定上交收受礼品的,每人每次减5分,如单位已经发现又不督促上交的减8分。

 

 

8

预防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和查处违法乱纪案件的情况

⑴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做好事前防范工作,本单位及所属人员没有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⑵处级领导能积极协助和责成下属人员协助有关单位对本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⑶处级领导对本单位受批评或处分的人员,能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15

15

⑴管理松驰、对制度执行把关不严、监督不力,致使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视情节减10-15分,问题发生在主要领导或其他处级干部本身的视情节减10-15分;发生在一般党员、教职工身上减10分。

⑵发现问题不报告、不调查,或对已责成调查的问题无故拖着不办,或不提出处理意见,或弄虚作假的,主要领导减10-15分,分管领导减10分。其他领导减6分。

⑶未做思想工作,本单位被批评或处分的人员到上级机关无理取闹,单位的主要领导减8分,分管领导减6分;发生对举报人或反映问题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主要领导减10分,分管领导减8分。

 

 

三、责任考核的领导和组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精神,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属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的具体工作由一名院党委领导牵头,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考核小组共同进行。

四、考核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按照《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考核工作要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一起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相结合的考核由院党委负责组织,可吸收有关部门人员参与,或将有关材料送院纪委。

平时考核和专门考核以院纪委、监察审计室为主,可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年终考核一般按考核前准备,述职与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或书面通知、综合评价、情况反馈、立卷归档等六个步骤进行。具体考核办法是:先由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自按学院党委的要求进行自我考评,并按规定时间写出考评材料,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并于述职与民主测评之后的二天内将自评分数、民主测评结果(含测评表、测评统计表)等情况书面报纪委办,然后由纪委办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再与有关单位研究实施后四个步骤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最后将各单位考评情况报学院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可行的方式进行考评,提出考核意见,报学院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领导的考核评价档次直接定档为“差”

1.本单位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

2.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3.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违反自治区规定,有收受和赠送“红包”等顶风违纪行为的。

六、本细则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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