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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作者:佚名    纪委办公室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9

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章》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有关规定,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要求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总  

第一条  本行为规范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教育部关于“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六不准’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二、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接受外单位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他各种福利,也不准到这些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支付的个人费用;

(三)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不准违反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等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一)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二)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不准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与外单位进行经济合作,不准以学院二层机构名义与外界签订各种经济合同、协议。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资管理等规定。

(一)不准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方面参与招投标活动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竞标活动;

(三)不准个人推荐和决定基建工程队伍,不准接受乙方的宴请和贿赂;

(四)不准在上述经营活动中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承发包等事项;

(五)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承接学院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第七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认真落实招生考试政策,严格按程序操作。

(一)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参与中介招生活动;

(二)不准未经批准擅自与外单位合作办学,不准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招生合同,不准利用学院资源私自办班。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二)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和使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脑和报销上网费用;

(三)不准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

(一)凡属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调整、师资配备、经费预算和大额经费开支、收入分配、新建再建项目立项等重大事宜,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

(二)各项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准违背大多数人意见武断决策。

 

三、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本行为规范的贯彻实施。学院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贯彻实施本行为规范,要发挥学院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工会、教代会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要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行为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行为规范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附 

第十五条  本行为规范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

广  西       

                              〇〇六年 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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