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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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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6日广西师范学院第六届第二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工会及各分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广西师范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会员对学院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学院工会委员会时同时选举产生。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学院工会委员会和各分工会应尊重和保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代表或具有业务专长的会员担任。学院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负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学院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主任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院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五)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学院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深入调查研究,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学院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学院工会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获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学院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院工会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学院工会委员会或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学院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对学院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参加学院工会组织的财务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四)必要时对分工会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学院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查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学院工会或被审查分工会;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学院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应对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学院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须有2/3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各有分工,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学院工会委员会及各分工会的联系,沟通情况,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及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审人员,学院工会应给予表彰、奖励。经审人员行使职权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时,学院工会应当给予保护,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须的办公用品、活动经费从学院工会经费预算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由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西师范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6日广西师范学院第六届第二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自治区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广西师范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同时接受自治区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指导,面向学院全体在职女教职工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接受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工会工作方针和广西师范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和女教职工的意愿、要求开展工作,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1、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和工会的重点工作,讨论、制定女教职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团结动员广大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学院的各项改革和建设工作,在实现学院发展建设目标的工作中建功立业。 2、通过开展读书、参观、知识竞赛、讲演、报告、座谈、表彰先进等各种形式开展女教职工教育,鼓励和引导女教职工自觉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为培养合格人才多做贡献。 3、做好推荐、评选表彰女教职工先进典型的工作,积极发现和培养女教职工中的先进人物,总结宣传她们的先进事迹,并向校、院(系)党政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4、参与学院涉及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关心和了解女教职工在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学校有关方面反映她们的意见和呼声,帮助她们排忧解难。 5、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女教职工特点的有益活动,丰富女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协助和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搞好女教职工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6、加强对分工会女工委员的培训,指导和帮助分工会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总结交流女教职工工作经验,推进女教职工工作。 7、在院工会领导下,会同学校各个方面共同做好女教职工工作。 第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设委员7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院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应由热爱妇女工作、熟悉工会业务、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女教职工担任。 第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院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院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教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院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要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与院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并向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 各分工会应设立女教职工委员,负责本单位的女教职工工作,并落实学院女教职工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每年向院工会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参加区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年度考核评比活动。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入院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本暂行条例自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西师范学院工会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6日广西师范学院第六届第二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工会青年教职工工作,团结和联系青年教职工,发挥青年教职工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广西师范学院工会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年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面向学院全体在职青年教职工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和青年教职工的意愿及要求开展工作,依法反映和维护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1、研究和制定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寓教育于活动之中,通过开展读书、参观、考察、知识竞赛、讲演、报告、座谈、社会实践等各种活动,鼓励和引导青年教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学院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奉献聪明才智,做出应有贡献。 3、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经常了解和分析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青年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为青年教职工排忧解难。 4、根据青年教职工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青年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校际联谊等活动,陶冶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情操,活跃青年教职工的文化生活,搭建青年教职工对外交流平台。组织青年教职工开展各种结合自身业务的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5、研讨青年教职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参考意见,推动青年教职工工作更好开展。 6、完成学院工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设委员5—7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院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委员应由热爱青年工作、熟悉工会业务、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青年教职工担任。 第七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院工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八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要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与院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青年教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并向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 各分工会应设立青年教职工委员,负责本单位的青年教职工工作,并落实学院青年教职工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每年向院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院工会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入院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本暂行条例自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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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工会 责任编辑:labou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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