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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条例》(试行)            【字体:
广西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条例》(试行)
作者:审计室    审计室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财经法纪,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委9号令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委、区审计署联合签署(1992年)258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审计工作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我院审计室接受区教委审计机构的,同时负责对本院二级核处机构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按《规定》,我院设立与本院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按审计法规和区教委的规定,学院审计室暂定专职审计人员2人。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从我院已获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务人员担任,而且还须具备一定审计专业知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与财务人员定期交换工作岗位。审计人员的政治待遇、生活福利待遇、技术职称评聘等享有与同级财务人员同等待遇。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支持原则,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职权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经营资金及其基本建设投资(含专项投资、自筹投资)的核算、管理和使用。
(四)单位财产的管理。包括设备购置、验收、使用、报废损失和变价处理等管理情况;
(五)对世行贷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单位和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八)所属单位的厂长、经理的经济情况责任;
(九)重要经济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十)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上级审计机构部署的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要求被审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的材料;
(二)检查被审单位会计凭证、帐表、决算、预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提出临时制止措施;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了随时向单位及领导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完善内部控制持、制度的建议;
(七)对模范执行财经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
(八)检查监督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中重大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和我院领导的决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先通知被审单位和部门。
第十四条 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应出示审计通知书或有关函件,并送交审计工作方案,被审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经学院主要领导人批准后下达。
第十六条 被审单位、部门必须认真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单位、部门在接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写出执行情况书面材料报学院主要领导同时抄关审计室。
第十七条 被审单位、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单位领导人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审计活动过程中,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被审单位、部门或人员,若有关违反国家教委9号令发布的《规定》行为的,按《规定》第五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施行。

广西师范学院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审计室录入:审计室    责任编辑:审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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