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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字体:
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室    审计室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7
    一、根据《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桂师院办发[1998]37号)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建项目(含零星基建项目、自筹资金基建项目)的审计。
1、学院所有基建项目,必须有完整的项目资料,包括工程预(决)算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签证单、招投标文件等。

三、关于修缮项目(含房屋维修、装修,水电维修、安装项目)的审计。
1、学院所有的修缮项目,均由监审室负责审计。
2、报审的修缮项目,必须经院领导审批,有工程预(决)算书或施工合同,线路图纸等资料。

四、关于物资采购(含仪器设备、专项设备、办公用品、大宗物品、图书、教材、药品采购等)的审计。
1、凡采购500元以上(含5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单件或多台(套)仪器设备,或不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专用设备,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填写《广西师院物资采购审报表》,与审批报告一起报监审室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施政府采购)。财办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财务安排。
2、凡采购总额在5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大宗物品(含卧具、衣物等)、图书、教材、药品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填写《广西师院物资采购审报表》,与审批报告一起报监审室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财办根据审计结果,作出财务安排。

五、关于科研项目(单项经费在10000元以上的科研项目)的审计。报审的科研项目,必须在该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项目有关资料,包括立项审批报告、经费收支明细表、会计凭证等交监审室审核后,方可办理该项目结算手续。

六、关于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和校办产业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审计。
1、审计依据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桂办发[1999]23号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凡需要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或校办产业法人代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交监审室实施审计。
2、审计的主要内容:
(1)任职期间贯彻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有关情况。
(2)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接待费、公物清理移交、债权债务等情况。
(3)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开支的情况。
(4)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师范学院监察审计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审计室录入:审计室    责任编辑:审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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