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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审计室    审计室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7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加强教育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对学院内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及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学院各项经济活动健康发展,保障教育改革顺利进行,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

  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审计范围

1、基建项目(含零星基建项目、自筹资金基建项目)。
2、维修项目(含房屋,水电维修安装项目)。
3、物资采购(含仪器设备,专项设备、一般设备,大宗物品、图书、教材、药品采购等)。
4、科研项目(单位科研经费在一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
5、各单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财经制度的执行。
6、国有资产、校办产业的管理、使用。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校办产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
8、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
9、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0、以上1、2、3项预算、结算需经审计部门审签方为有效。

三审计权限

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 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5、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审计程序

1、审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和上级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审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的审计事项,在审计工作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对项目或设备材料采购的审计,主办单位将项目内容、价格及金额作出预算,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到院财办理有关审计委托事宜。审计委托书送达审计部门后,由审计部门实施事前审计。审计结果(或报告)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财办方可作出财务安排。
4、对财务活动的审计,审计终结,由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执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或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书面提出,该领导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对决定仍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五、奖励办法

1、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为学院(部门)核减经费开支或经审计为学院(部门)追回资金避免造成损失的,年终按核减额或追回金额总数给予适当奖励。
2、对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将给予表彰。

六、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审计部门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建议,报请学院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
(7)报复陷害审计人关节和检举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党纪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各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广西师范学院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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