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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 |||||
| 作者:党政部 师园学院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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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爱好和平、勤劳勇敢、团结协作、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与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 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相应的招生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自接到保留入学资格证明日算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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