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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 【字体: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学工部    师园学院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6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已取得正式学籍而违纪的学生,学院将视其违纪情节、行为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下列其中一种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对一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使用一次,通报批评后如再违反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与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并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二)本规定中注明按《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考核违纪、作弊处分暂行办法》、《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处理的违纪行为,由教学科研事务部受理;其余由学生工作事务部受理。

  (三)做出纪律处分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询问。学生工作事务部或教学科研事务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通知违纪学生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场所接受询问。被询问人应当按程序要求按时到场,并如实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询问应当做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并印指模,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调查。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取证。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情节、责任、原因和危害程度等。学生工作事务部或教学科研事务部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违纪学生对自己违纪的过程和违纪的原因及危害应当作出书面检查或陈述。见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证人时,应当作笔录,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印指模。

3、审理。调查取证结束以后,学生工作事务部或教学科研事务部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事务部或教学科研事务部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提出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等所有材料一起上报学院受理。

4、决定。上报的有关处分材料经审查核实,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以下程序作出决定: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讨论,报学院领导批准;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讨论审核,上报学院由院务会讨论通过,由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5、宣布。学院正式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后,受处分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印指模;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交受处分学生本人一份,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程序及申诉的期限,并由学生工作事务部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教育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足、定性准确、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分恰当。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送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含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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