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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普通本科生考核违纪作弊处分暂行办法 | |||||
| 作者:教学部 师园学院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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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原则和正常的考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德,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核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核违纪: (一)不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核; (二)携带规定可以带入考场物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员指定的位置存放;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且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四)在考核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五)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六)不按时交卷; (七)在考核过程中,违反实验操作规程,不听监考人员劝告; (八)除第三条所列严重考核违纪行为外的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考核违纪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违纪”字样,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予以重修。同时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考核违纪行为: (一) 扰乱考场秩序,导致考核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二) 对监考人员的处理不满而威胁监考人员; (三) 对分数不满意而威胁教师; (四) 其他严重考核违纪行为。 学生考核违纪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违纪”字样,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予以重修。同时,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四条 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核作弊: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二)旁窥、抄袭他人试卷、草稿纸、实验结果,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答案; (三)考核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四)传递与考核内容有关的纸条、物品; (五)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 (六)考核后不交试卷并将试卷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七)交换试卷; (八)将与考核课程相关内容写在桌面、身体或者其它物品上; (九)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十)交卷后又涂改答案; (十一)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与考核水平不相一致的成绩; (十二)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严重考核作弊外的其它形式作弊。 学生考核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注明“作弊”字样,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予以重修。同时,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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