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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
| 作者:教学部 师园学院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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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 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自接到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离校,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只开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证明”。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教学科研事务部提交入学申请报告,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学制 学习年限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为3-6年(参军学生的学制,适当延长)。在弹性学制内修完规定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即可毕业。 休学时间计入学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入学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五条 超过标准学制仍在校学习者,应当按学院相应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三、课程修读 课程考核 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结合自己的实际按学院学分制管理选课的办法选课。课程选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且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主修专业的修读学分,一般控制在 20-25学分。最低不少于 15 学分,最高不超过 30 学分。 第八条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含3.0)的学生,且单科成绩60分及以上的学生,经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每学期可以申请免修一门课程。申请免修课程应当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经学院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 第九条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2.5及以上,且单科成绩60分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注册时申请免听一门课程。申请免听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后,可免听该门课程。凡属免听的课程,学生仍须完成该课程的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并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籍档案注明“免听”字样。 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实验课和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不能免修、免听。 免修、免听课程应当按学院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当按教学计划规定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和学生个人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含必选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采用百分制;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采用五级制。 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累计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 “百分制分数”、“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累计学分绩点=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之和; 累计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可以根据需要按学期、学年或总修业年限等时段计算。 第十二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持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向任课教师及班主任提出申请,经教学科研事务部批准后可以免修。免修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经教学科研事务部同意,由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安排参加保健学习,并根据其学习和出勤情况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最迟应当在考试前两天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教学科研事务部批准后方能缓考。遇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不能事先提出申请者,应当在该门课程开考后三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旷考。 缓考与重考同时进行,以实得成绩记分,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再次参加重考,再次重考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按《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普通本科生考核违纪、作弊处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凡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旷考”字样,不予重考,予以重修。 第十六条 正常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重考,重考不允许缓考。第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可以申请参加第二次重考。 四、重修 重选 重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修: (一) 上述条款中规定应当重修的; (二) 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重考,应当重修; (三) 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必选课,考核成绩经二次重考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必选课除外),考核不合格,可以重选。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合格但学生对所得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申请重考。 重修、重选、重考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转专业 转学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因受伤、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先将书申请递交教学科研事务部审核,报学院批准; (二)由学院转入区内其他院校者,先将转学申请递交教学科研事务部,经学院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院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区内其他院校转入学院者,须经转出院校和学院同意后,由转出院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 (三)向区外院校转学者,学生向教学科研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及拟转入院校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由拟转入院校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区外院校学生拟转入学院者,经转出院校及学院同意,由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再由学院向自治区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转学、转专业后只剩一年基本学制时间的; (四) 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转学记录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后原成绩或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性质相同课程中不同档次的课程, 转专业后同层次或高一档次课程的成绩或学分仍然有效,计入当前专业成绩; (二)其他课程成绩或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成绩或学分。 六、休学 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请假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五)学生提出休学申请并符合休学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学习年限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或不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毕业的不能休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学科研事务部审核,报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应当在收到休学证明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休学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复学不得回校学习与生活。 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自行负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国留学,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提出复学的书面申请; (二)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学科研事务部同意,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参军学生申请复学,应当于退役后一年内,持退役证件办理有关手续。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 七、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在校期间经一次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或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在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10分时向学生提出警示,达到20学分时提出退学警示,达到25学分时,予以退学) (二)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又不能再休学者; (三) 按规定应当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四) 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难治性疾病或其他重症、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五)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六) 超过规定注册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且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 (七)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同意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 因其它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教学科研事务部提出意见上报学院,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后五个工作日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其以上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考勤 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视为旷课。学院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实习、见习、军训等学校组织的相关教学活动,缺勤一天按4学时记。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请假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因病请假应当提供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请假也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学生工作事务部审批;一周以上由教学科研事务部和学生工作事务部签署意见,报院领导审批。非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请假、补假。假满后,本人应当主动到班主任处销假,否则视为旷课。 九、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注册专业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符合《广西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定》者,授予广西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由本人提出,经教学科研事务部审核,学院批准,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两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退学但在校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离校三个月后至二年内允许申请重考一次,逾期不重考或重考不合格者,以后不再重考。重考合格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三个月后至二年内可向学院重新提交论文(设计),经答辩评审合格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离校三个月后至二年内持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能力的证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学院审核合格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留校察看期满后一年内,学生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并提供工作单位对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意见,经学院审查合格,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凡是按以上条款换发毕业证书的,不授予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读第二专业,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则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分或者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参照《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从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学院”指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学科研事务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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