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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师范学院书画协会是我院书画爱好者自愿组合的学生群众性团体,在院党委和院团委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丰富我院文化生活,唤起我院学生书画艺术的热情,为提高我院书画艺术水平做积极的贡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配合学院建设良好的校园环境同时,立足于校园,根据师范院校的特点,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组织我院书画爱好者进行学习交流,陶冶情操,培养综合能力。同时,与兄弟院校及有关社团联系、交流,争取请具有较高书画水平的知名人士指导、并收集我院书画作品参加各种比赛,加强宣传、为提高我院的知名度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权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五条 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分管下级个部,秘书长负责作品、档案管理纪律监督及财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人每年换界一次。由民主选举产生,并申报社团总会院级领导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有我院正式学籍。有书画爱好并具有一定基础。承认本章程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及本社考核批准,并经社团总会、团委批准后,即可以加入本社,新会员由本社通告全院,并统一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毕业时作自动退会处理,凡离会或退会的会员名单均报本会备案,本社团会员证,证件限于本院使用有效,证件自会员退出之日起作废。
第九条 本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社团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享有本社团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维护本社团集体威望和声誉,积极参加本社会议及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条 本社员必须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我院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度的工作热情。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在院内外造成不良的影响者。
2.违反我院规章制度,受学院行政处分者。
3.不服从领导,一意孤行者。
4.无故不履行本社义务或不参加本社会议活动及工作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第四章 值班及考勤制
第十二条 全体会员每周五集中交流、练笔。
第十三条 负责每周编辑一次,会员每周至少交作品一幅。
第十四条 练笔交流期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五章 奖励及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失职和疏忽,清者作自我批评,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在工作、活动中,对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若依本协会名义进行违法活动者。本协会有权撤消其会员资格,回收本协会证件,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执行委员会。
广西师范学院书画协会
200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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