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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章 | |||||
| 作者:学工处 学生工作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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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师范学院学生会是广西师范学院党委和自治区学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它在学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开展工作,并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成为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奋发成才,努力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遵纪守法,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沟通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 (四)引导和帮助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积极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培养学生自主、自律、自强的精神。 (五)密切同区内外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合作。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具有广西师范学院学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利益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领导机构成员有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咨询和批评的权利; (四)有通过本会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出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五)有参加本会及所属机构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的权利; (六)对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和上诉的权利,但在决议有效期限内必须执行。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院的荣誉,争做“四有”新人。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认真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荣誉、团结和统一,完成本会委托和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支持、配合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威望和声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广西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常委提议,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主要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推荐产生。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综合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成学代会提案,提交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广西师范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 常任代表会议的成员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原则上各系(院)所占席位均等。 常任代表会议的成员一般由不担任院、系(院)学生会主要职务的同学担任。 常任代表会议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 常任代表会议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而且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常任代表会议受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委托,代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全体同学监督和帮助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咨询和评议的权利。 (二)听取、审议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对学生委员会的决议有否决权。 (三)负责接待同学来访,收集广大同学对学院建设、教学改革、行政管理、学生会工作等方面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学生会常委的述职报告。通过投信任票的方式,对学生会常委的去留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广西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广西师范学院学生会。 院学生委员会由当选的委员组成,原则上各系(院)至少占一名委员,以增强其代表性。 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实施学生会章程,落实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三)选举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四)根据各系(院)、班推荐,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可以对学生干部做出任免决定。 (五)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做出增补或免去学生会委员的决定,提请下届学生代表大会追认。 (六)指导和帮助各系学生会、班委会开展工作。 (七)根据各系(院)的推荐,协助学院有关部门评选出学院学生干部。 (八)在下届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下设学习、宣传、生活、文艺、体育、女生、勤工、纪检、实践、外联、网络、调研等部门,各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三人。 第十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由正、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各系(院)学生会、各班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 各系(院)学生会在系(院)党总支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下,在系(院)分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系(院)学生会由各系(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每年改选一次,改选后必须将结果上报系(院)党总支审批,并报院学生会备案。 各系(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照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由各系(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各班班委会由各班同学选举产生,接受系(院)学生会的直接领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西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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