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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社团总会章程 | |||||
| 作者:学工处 学生工作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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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广西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总会。本会是在广西师范学院党委和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教育,培养社团成员的共产主义情操,配合学院建设良好的校园环境。同时,立足于校园,根据学校特点,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娱乐等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和指导全院学生社团的活动,促进学生社团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培养综合素质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充满生机的活动,以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保证我院学生社团组织协调、健康、稳定地发展。加强横向联系,积极机加强与外单位联系和交流,促进我会健康、协调地发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的入(退)会 1、凡参加本会注册的学生社团的所有会员均为本会会员。 2、会员毕业时作自动离会处理。凡离会或退会的会员名单均须报本会备案。 3、各社团办理会员证要盖社团总会的公章,证件限于本院使用有效,证件自会员退出之日起作废。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1、义务:遵守社团总会的章程及决议;维护学生社团集体威望和声誉;积极参加本会社团的各项活动。 2、权利: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对本会及其下属社团领导有监督的权利;享有本社团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我院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度的工作热情。 2、学习成绩优良,有一定特长。 3、能够胜任本会所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在院内外造成不良的影响者。 2、违反我院规章制度,受学院行政处分者。 3、不服从领导,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者。 4、无故不参加该社团活动两次以上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团总会委员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原则,每个月开一次例会。 第九条 社团总会委员会有以下权利:讨论委员提案,制定本会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大政方针和工作计划;决定社团总会下属社团职能机构的设置;决定对某一社团的审查、限期重组、解散等事宜。各项重大决议,总会都应向院团委汇报。 第十条 社团总会委员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四至六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至三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分管下属社团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社总会委员会的理事采取自荐、他荐的形式,经社团总会考核并经社团代表大会投票选举后报院团委批准产生。社团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采取增补的方式选出。 第十二条 凡计划成立的新社团必须由组织者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附其宗旨、纲领、组织机构及活动设想等,经本会竟求有关部门同意后,报院团委、院党委批准后,方可注册成立并开展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组织活动的学生社团,本会将责令其解散,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并在总会备案。学生不得成立老乡会之类的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建立跨校性的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能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及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原则上独立开展。一切面向全院的活动和其它重要活动,事先必须向本会汇报,以便对其活动进行协调和考察。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按《广西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领导机构换届可根据本社团具体情况进行。领导成员由上一届负责人推荐或会员民主推荐,经总会考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院团委审批。特殊情况下,可由院团委直接任命。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与院、系重大活动相冲突时,一律以院、系活动为主。活动不得占用正常的上课时间。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主要由学生社团会员会费、自筹及本会资助组成。经费的使用按《广西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开展活动三次以上,每学期开始的两周内必须把学期的活动计划、经费预算书面上交总会审批。各学生社团要定期向本会汇报工作,其摸上交学期总结或年度工作总结、经费收支帐目表,本会将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和指导各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要搞好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任何学生社团都有维护学生社团总会及学生社团集体荣誉的义务。本会对各学生社团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在社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违反本章程的学生社团,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取消经费资助、追究该社团负责人责任直至解散该社团的处分。 第二十条 表彰:每学年进行一次“社团活动先进个人”、“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社团”的评比,由院团委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在社团总会。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西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总会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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