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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 |||||
| 作者:学工处 学生工作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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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教体〔1990〕015号 一、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经常锻炼身体, 不断增强体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特制定《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试行, 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在校学生(不含体育专业学生)。研究生或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学生可参照执行。 三、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视力状况及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等方面, 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育成绩, 《标准》按百分制计分。 (一)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学生成绩的评定办法: 1、身体形态满分为10分, 用维尔维克指数评定; 即: [体重(kg)+胸围(cm)] 身高(cm)×100; 2、身体机能满分为15分, 用肺活量指数评定; 即: 肺活量(ml) 体重(kg); 3、身体素质满分为10分, 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评定; 4、视力状况满分为5分, 按视力等级评定; 5、体育课成绩满分为50分, 按体育课总成绩评定, 其中理论知识满分为10分,其他为40分; 6、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10分, 按早操、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表现评定。 (二)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办法: 1、身体机能满分为15分, 评定办法同(一); 2、身体素质满分为50分, 评定办法同(一); 3、视力状况满分为5分, 评定办法同(一); 4、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30分, 评定办法同(一)。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奖励3至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课外体育锻炼”出勤达到应出勤次数的98%以上, 并认真锻炼者; 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为优秀或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学生体育比赛获优秀成绩者; 4、学生会和班级的体育干部, 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认真负责者。 四、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视力的测试按1985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查研究检测细则》中有关办法进行。 《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评分表。 五、等级评定与登记 各项实际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 总分达到60分为及格、80分为良好、90为优秀。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达到《标准》良好成绩者, 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 达到《标准》优秀成绩者, 方可获奖学分。学生毕业时的体育合格标准成绩, 按各学年(包括毕业当年)的平均成绩评定, 凡平均成绩达到60分, 同时毕业当年成绩也达到60分者, 方可作为体育合格, 准予毕业, 否则, 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六、本《标准》解释权属国家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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