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广西师范学院 >> 学生工作处 >> 规章制度 >> 学生工作处正文
  学工处内容                                                                                      ★★★     【字体: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作者:学工处    学生工作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1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国家教委教体〔1990015

 

 一、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经常锻炼身体, 不断增强体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特制定《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试行, 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在校学生(不含体育专业学生)。研究生或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学生可参照执行。

三、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视力状况及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等方面,  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育成绩, 《标准》按百分制计分。

(一)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学生成绩的评定办法:

1、身体形态满分为10, 用维尔维克指数评定;

: [体重(kg)+胸围(cm)]     身高(cm×100

2、身体机能满分为15, 用肺活量指数评定;

即: 肺活量(ml 体重(kg)

3、身体素质满分为10, 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评定;

4、视力状况满分为5, 按视力等级评定;

5、体育课成绩满分为50, 按体育课总成绩评定, 其中理论知识满分为10分,其他为40分;

6、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10, 按早操、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表现评定。

(二)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办法:

1、身体机能满分为15, 评定办法同()

2、身体素质满分为50, 评定办法同()

3、视力状况满分为5, 评定办法同()

4、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30, 评定办法同()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奖励3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课外体育锻炼”出勤达到应出勤次数的98%以上, 并认真锻炼者;

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为优秀或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学生体育比赛获优秀成绩者;

4、学生会和班级的体育干部, 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认真负责者。

四、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视力的测试按1985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查研究检测细则》中有关办法进行。

《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评分表。

五、等级评定与登记

各项实际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 总分达到60分为及格、80分为良好、90为优秀。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达到《标准》良好成绩者, 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 达到《标准》优秀成绩者, 方可获奖学分。学生毕业时的体育合格标准成绩, 按各学年(包括毕业当年)的平均成绩评定, 凡平均成绩达到60, 同时毕业当年成绩也达到60分者, 方可作为体育合格, 准予毕业, 否则, 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六、本《标准》解释权属国家教委。

学生工作处录入:学工处    责任编辑:学工处 
  • 上一篇学生工作处:

  • 下一篇学生工作处: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内容提供:学工部(处)办公室    Copyright ® 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广西师范学院学工部(处)办公楼(206室)
    邮编:530001    电话:0771-3908083(办公室)    传真:0771-3120924    E-mail:xgc@gxt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