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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生考核违纪作弊处分办法 | |||||
| 作者:佚名 院长办公室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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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核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核违纪: (一)不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核; (二)携带规定可以带入考场物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员指定的位置存放;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且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四)在考核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五)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六)不按时交卷; (七)在考核过程中,违反实验操作规程,不听监考人员劝告; (八)除第三条所列严重考核违纪行为外的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考核违纪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违纪”字样,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予以重修。同时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考核违纪行为: (一)扰乱考场秩序,导致考核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二)对监考人员的处理不满而威胁监考人员; (三)对分数不满意而威胁教师; (四)其他严重考核违纪行为。 学生考核违纪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违纪”字样,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予以重修。同时,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四条 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核作弊: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二)旁窥、抄袭他人试卷、草稿纸、实验结果,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答案; (三)考核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四)传递与考核内容有关的纸条、物品; (五)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 (六)考核后不交试卷并将试卷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七)交换试卷; (八)将与考核课程相关内容写在桌面、身体或者其它物品上; (九)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十)交卷后又涂改答案; (十一)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与考核水平不相一致的成绩; (十二)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严重考核作弊外的其它形式作弊。 学生考核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注明“作弊”字样,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予以重修。同时,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考核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 (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三)组织作弊; (四)窃取试题或者试题答案;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对违纪或作弊学生进行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核违纪或者作弊,应当当场指出并收集相关证据,做好记录。属于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应当立即给予纠正,批评教育,并让学生继续考核。如果学生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对考场秩序造成影响,导致考核工作无法开展的,应当中止违纪或作弊学生的考核,并责令其离开考场。 (二)考核结束后,监考员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教务处,并写出学生考核违纪或者作弊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当包括考核科目、试卷编号、考场号、考核时间、考核形式、学生基本情况(姓名、专业、班级)、违纪或者作弊过程描述以及现场处理措施等。 凡对考核违纪、作弊情况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三)教务处将违纪或者作弊情况通报学生所在系(院),学生所在系(院)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1.在接到通报后,尽快通知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于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被询问人应当按照要求准时到场,并如实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询问人应当不少于3人。询问应当做好笔录。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人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2.告知违纪或者作弊学生对自己的违纪或者作弊过程、原因及危害做出书面检查或者陈述。 3.对相关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取证。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或者作弊者的基本情况、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发生的课程、时间、地点、过程、原因及影响等。在调查和取证的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如实反映情况。询问证人时,应当作好笔录。证人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系(院)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系(院)务会议讨论认定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性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提出预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旁证材料和本人书面检查(陈述)等材料一并报教务处。 (四)学院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处分领导小组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做出处分的初步意见。由学生所在系(院)将处分的初步意见告知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本人,并规定时间、地点听取被处分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陈述和申辩的过程要做好笔录。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陈述和申辩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签名后的笔录交教务处。 (五)完成本条(一)、(二)、(三)、(四)项程序后,学院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处分领导小组根据学生违纪或者作弊的事实,做出处分意见上报学院,由学院做出处分决定。对应当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院)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广西教育厅备案。送达处分决定书的凭证交教务处保存。 (七)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 第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一份记入学院文书档案,一份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留校察看的学生,系(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院)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由学院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处分领导小组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者延长察看期的意见,报学院批准。 学生毕业时因察看期不满一年作结业处理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对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意见,经学院复核同意,可以解除察看,符合毕业条件的,给予换发毕业证。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3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师范学院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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