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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师范学院本专科生违纪处分规定 | |||||
| 作者:佚名 院长办公室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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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已取得正式学籍而违纪的学生,学院将视其违纪情节、行为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下列其中一种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对一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使用一次,通报批评后如再违反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所在系(院)与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二)本规定中注明按《广西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生考核违纪、作弊处分办法》、《广西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的违纪行为,由学院教务处受理;其余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受理。 (三)做出纪律处分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询问。学院或系(院)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通知违纪学生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场所接受询问。被询问人应当按程序要求按时到场,并如实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询问应当做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并印指模,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调查。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取证。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情节、责任、原因和危害程度等。学院或系(院)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违纪学生对自己违纪的过程和违纪的原因及危害应当作出书面检查或陈述。见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证人时,应当作笔录,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印指模。 3.审理。调查取证结束以后,系(院)或学院职能部门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系(院)务会议讨论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提出预处理意见,经系主任或院长签字并盖章后,将处理意见、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等所有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受理。 4.决定。上报的有关处分材料经审查核实,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以下程序作出决定: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讨论,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讨论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5.宣布。学院正式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后,受处分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印指模;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交受处分学生本人一份,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程序及申诉的期限,并由学生所在系(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教育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足、定性准确、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分恰当。 第九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送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含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三)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或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或校规执行公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造假象,提供假证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毁灭证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无理取闹、干扰案情调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打人、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费用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预谋、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致人轻微伤,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聚众斗殴、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器械者,参照持械打人者给予相应处分。 (五)报复者: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加重处分。 (六)作伪证者: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加重处分:参与两次以上打人、打架者;勾结、纠集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者;侮辱殴打教师者。 第十五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划拳、哄闹、砸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学生寝室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设备以及私存液化气瓶和使用其它明火器具者,一经发现当即没收违章用具,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或构成刑事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住校生不经批准不得外出住宿,不听劝告私自外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打牌、下棋、玩奏乐器或利用电信、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积怨甚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导致缴纳水电费等纠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晚上经常迟归、影响他人休息、情节恶劣者,或迟归时谎报姓名、系(院)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严重违反学院门卫制度,阻碍他人执行校纪校规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有乱涂、乱画、乱贴、乱撕等不文明行为者,经教育仍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进行推销、出租、传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冒用学校有关部门名义散布信息、从事商业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校园、宿舍有关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按相关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赌博和以娱乐为名的变相赌博。对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带头聚众赌博者; 2.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 3.提供赌具、赌场者; 4.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内打麻将,违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凡观看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窃看他人邮件、电子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过写信、打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手段散发歪曲事实、散发反动、淫秽等内容的信息或诽谤、侮辱、骚扰他人及单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尚未构成犯罪者,视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作弊者,按《广西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生考核违纪、作弊处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依本办法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为名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因成绩、就业、严格管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侮辱、殴打、寻衅滋事者。 (四)学生在毕业或退学离校过程中,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者。 (五)第二次违纪者。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七)其他依本办法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八)累计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有立功表现、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所在系(院)签署意见并报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其察看;在察看期又犯同类错误或犯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院)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作出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的决定。 学生毕业时察看期不满一年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经学院复核同意,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五日内必须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师范学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停止使用。原有关条例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凡于本规定公布之前作出的处分决定,一律不改变。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广西师范学院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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