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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章程》的通知            【字体: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章程》的通知
作者:佚名    院长办公室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3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章程》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广西师范学院第四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审议了《广西师范学院章程》,大会于2006110日进行表决,一致通过了《广西师范学院章程》,现将章程印发。

 

附件:广西师范学院章程

 

 

                                  广西师范学院

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学院章程  通知                              

  抄送:院领导                                        

  广西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46日印发 

                                      (共印65份)

广西师范学院章程

2006110日广西师范学院第四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为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广西师范学院,英文名称:Guangxi Teachers Education University。学校由明秀和长岗两个校区组成,地址分别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和兴宁区燕子岭路4号。

第三条  学校类别: 广西师范学院是国务院批准设立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院校,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人为本,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教育师资及经济建设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院自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国家组织的评估。学校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第六条  学院根据相关法规、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任务,并按要求完成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八条  学院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学院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之间的教学、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第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广西师范学院由国家举办,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

第十四条  广西师范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实行学院和系(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一级全面负责全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的行政管理工作,二级学院(系、部)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评议和指导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学术发展等。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工作。

 

第四章  教学和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院通过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依法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十条  学院的学历教育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和国家对各学历层次的基本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学生的入学资格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实行学位制度。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保障机制以保证教学质量。学院设立教学评估机构,对学院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各项教学建设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育创新,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并实行教学奖励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坚持学术自由,鼓励教师和其他科研人员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以及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学院调动并保护本校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依法维护学院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积极发挥多学科和高级人才集中的优势,服务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学院成为广西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知识库和人才库之一。

 

第五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九  在院内任教和任职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条  学院保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凡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新进教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并依法认定教师资格,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方能受聘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任务的需要,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聘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并根据岗位需要和职责,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施聘用制度。学院每年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师自觉提高理论修养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教学和行政纪律的教职工进行批评和处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十六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要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六章  学生及学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完成学业,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自己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第四十条  学院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进行综合测评,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奖励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有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四十三条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其它多种合法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学院通过的合法渠道包括教育税、学费、校办产业、社会捐赠、基金、科研和信贷等。

第四十四条  学院资产是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院各类资产的性质和产权要准确明晰。

第四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和经济责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章  学校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民主监督制度,对领导干部和管财管物的部门进行重点监督,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力度,落实纪检、监察、审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学院均指广西师范学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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