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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办法(试行) |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广西语言文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7 | |||||||||
| 为了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管理,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测试员聘任条件 1.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政策。 2.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常用国际音标和熟悉普通话语音理论,熟悉广西本地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具有较强的听、辨、记音能力。 3.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5.经自治区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自治区语委办颁发的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经自治区语委办推荐,通过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的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 6.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7.身体健康。 第二条 测试员职责和纪律 1.努力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业务理论,严格执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等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自治区语委办及自治区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 2.服从测试机构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挂牌上岗,接受巡视员、视导员、监测员的督察和指导。 3.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测试。严格遵守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 4.在测试实践中,勤于思考,刻苦钻研,及时总结,不断提高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 5.未正式公布测试成绩之前,不得私自将成绩告知应试人或他人。 6.必须在各级测试机构的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个人测试行为和测试结果一概无效。 7.遵守纪律,按时到位,测试时不得吸烟、打瞌睡、打手机、缩短考生的说话时间、重复使用打过分的试卷,单人测试或抄袭别人的评分结果等。严禁酒后测试和不录音的测试。 8.不得打人情分,自觉执行回避制度。有作弊等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由所属市(校)语委办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自治区语委办向全区通报批评,并建议所属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测试员聘任办法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自治区语委办对通过培训取得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者发给资格证书。省级和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由市、高校语委办考核后颁发有效期限的聘用上岗证,被聘任的测试员在当地测试机构组织的测试工作中执行测试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2.聘任期为3年,可连续聘任。 3.测试员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各测试站应建立测试员工作档案。 4.各测试站要加强对测试员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关心其工作及生活情况。 5.对成绩突出的测试员,由各市、高校语委办给予表彰、奖励。自治区语委办也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测试员考核办法 对测试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工作态度、测评能力、口语水平、测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 1.不定期考核。自治区每年组织考核组不定期地对各市、高校测试员进行工作抽查,抽查结果同时存入各测试站以及自治区测试中心的测试员档案。 2.定期考核。各测试站对测试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登记表附后),每3年由各市或高校语委办组织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合格者方可继续聘任。 3.对违反纪律的测试员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市、高校语委办予以解聘,且3年内不得聘任。对不服从测试安排,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测试2次以上的测试员予以解聘并取消当届测试员聘用资格。3年后,经本人申请,市、高校语委办考核合格,方能再聘任。 第五条 此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自治区语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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