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政策法规 | 信息动态 | 咨询服务 | 培训测试信息 | 测试管理 | 成绩查询 | 口语训练 | 机构设置|
您现在的位置: 广西师范学院 >> 广西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网 >> 政策法规 >> 正文
[推荐]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           ★★★ 【字体:
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广西语言文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
                                     国语[199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广播电视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广普通话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革新,使推广普通话的紧迫性日益突出。国务院在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文件)中强调指出,推广普通话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为加快普及进程,不断提高全社会普通话水平,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
   一、普通话是以汉语文授课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是以汉语传送的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规范语言,是汉语电影、电视剧、话剧必须使用的规范语言;是全国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工作语言;是不同方言区及国内不同民族之间的通用语言。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是社会各行各业人员,特别是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演员等专业人员必备的职业素质。因此,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岗位的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逐步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
   二、现阶段的主要测试对象和他们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要求是:
中小学教师、师范院校的教师和毕业生应达到二级或一级的水平,专门教授普通话语言的教师应达到一级水平;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水平(此要求列入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颁岗位规范,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
电影、电视剧演员和配音演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应达到一级水平。
   三、测试对象经测试达到规定的等级要求时,颁发普通话等级证书。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教师等岗位人员,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四、成立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委员会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若干人组成。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地成立测试委员会和培训测试中心,负责本地区的普通话测试工作。
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为事业单位,测试工作要合理收费,开展工作初期,应有一定的起动经费,培训和测试工作要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实施办法(试行)》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详见附件一、二)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推广普通话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广播电视厅(局)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加强宣传,不断总结经验,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家语文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yywzw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广西普通话水平测…
    广西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
    关于确认广西大学等学校为自…
    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中等职业…
    关于学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所有:广西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广西师范学院(明秀校区行政办公楼314)
    联系电话:0771-3801350
    技术支持:E-BOY工作室 0771-2979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