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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广西语言文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 | |||||||||
| 各市委宣传部,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语委、教育局、司法局、人事局、文化局、广电局、工商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语委成员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5月26日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区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区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时期,将有力地促进我区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提高,推动语言文字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促进我区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提高各族人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信息化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7月14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语委、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副主任邱石元,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语委主任吴恒分别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焱,自治区语委副主任、教育厅副厅长郑作广分别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在2006年度自治区语委工作年会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就学习贯彻《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传《实施办法》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将其纳入本地、本部门“五五”普法规划,并抓好落实;要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宣传活动等结合起来;把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结合起来,面向重点领域的宣传与面向社会的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每年的“推普周”活动,开展《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长效机制。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在学习宣传中切实负起责任,结合重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新闻单位要将《实施办法》列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提高《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度。各级领导干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工作中要起带头作用,做学法、知法、执法的表率。 二、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 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要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确保这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好主管本辖区内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依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形成执法合力。工商、城管、民政、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公共场所用字的执法管理切实纳入本部门日常行政执法的工作内容,积极探索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监督社会用语用字的有效途径,提高依法行政的科学性。各语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意见或方案,进一步明确本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任务,细化有关规范要求,明确相关的工作措施和步骤,逐步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渗透到各项日常工作之中。要健全联系制度和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把握政策,加强教育引导 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全面理解其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正确贯彻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妥善处理好语言文字主体化和多样性之间的关系。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在推广普通话的同时,要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权力。要关注和研究社会热点问题,如方言、外语、网络词语、繁体字的使用空间和地位设定等,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对用语用字不规范的情况,要加强教育和引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要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参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主动履行《实施办法》赋予的批评建议权,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注重发挥表彰的激励作用。 四、抓好重点,带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的全面提高 国家机关、学校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等部门和行业是《实施办法》规定的规范用语用字的重点领域,要加强学习,从严要求,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熟练掌握并自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体现,也是国家公务员素质现代化的一个标志。要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落实到国家机关的日常工作,纳入公务员的培训、考核之中,为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作出表率。学校是普及文化教育和培养人才的主要基地,要把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作为学生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之一纳入到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需要开设普通话课程,加强普通话口语训练,在课时安排和课程考核等环节上给予充分保障。普通话培训要列入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以巩固、提高教师语言文字应用水平。新闻媒体覆盖面广,影响力强,要把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放在重要位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公共服务行业,包括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银行、保险、医院等,应将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与优质服务、提高职工素质和提升单位实力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每个人的语言文字素质,优化“窗口”形象。通过发挥党政机关、学校教育、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的作用,带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的全面提高。 五、加强执法检查,促进《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重视对《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自治区语委、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于“十一五”期间,对各市和各有关部门执行《实施办法》的情况开展检查,通过检查,总结工作成绩,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督促执法主体部门和相关部门继续认真执行《实施办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我区的《实施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贯彻执行。 请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张跃、陆红,电话:(0771)5815238,5815236,5815233,传真:(0771)5815378。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邮编:530021。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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