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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试  行)           ★★★ 【字体:
广西师范学院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试 行)
作者:zfxnb    文章来源:zfxnb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8

广西师范学院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行政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广大师生员工及外来办事人员提供更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学院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及上级、学院相关工作规定标准对院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和外来办事人员咨询、办理有关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各级行政机关(包括院级、系(院)部的党群、行政部门)、图书馆、网络中心、档案室、学报编辑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应当在办公场所和学院主页上公布。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职能部门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期限

(一)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常规事项,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跨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牵头单位具体确定办理时限,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原则上每个部门办结期限均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需经本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

(三)需提交学院或上级部门研究审批的事项,从收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对上级要求急办或在院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督办。

第八条  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招标、审计、调查、论证、评审、上级部门审批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办理部门应当在《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中备注说明,并告知办事人。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各部门承办人应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并说明原因,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延期,并及时告知办事人。

第十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因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或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办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办事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服务对象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
  第十三条
  办事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职能部门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四条
  监察室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事人认为有关部门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学院监察室投诉。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广西师范学院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方法(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办、院办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有关单位的规定,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依照本实施办法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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