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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师范学院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 行) | |||||
| 作者:zfxnb 文章来源:zfxnb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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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强化学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促进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院各项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和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师生员工及来校办事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各级行政机关(包括院级、系(院)部的党群、行政部门)、图书馆、网络中心、档案室、学报编辑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含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下同)、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口头警告,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轻,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予以告诫,在全院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不能晋升职务、职称,并可对部门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部门或本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决议,或者不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致使学院、部门利益和师生员工的正当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所在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数据,或者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 (四)决策严重失误,或者超越和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各种荣誉; (六)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所收款项,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仍在执行已经明令禁止或取消的收费项目; (七)对本部门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 (八)利用职权便利谋取部门、个人利益,或者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九)部门工作效能低下,或者管理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长时间没有改进; (十)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办理,或者由本部门审批的事项,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十一)违反保密规定,对不宜扩散和透露的内容,给别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十二)工作作风粗暴,或者服务态度差,故意刁难,群众反响强烈,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或者不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理事项、完成任务,或者延误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十四)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造成延误办理; (十五)应当给予办事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拒绝补办,或者应当给予办事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十六)无故不参加上级或学院会议,或者不按要求上报各种材料; (十七)不按规定办理来文、来电,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 (十八)违反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或者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以及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办事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院内单位和师生员工,以及到学院办事的校外人员(以下称为投诉人)认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称为被投诉人)存在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进行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投诉,也可以采用电话、当面等口头形式投诉。提倡投诉人署实名投诉。投诉人采用口头形式投诉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说明投诉事项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要求。 第十一条 投诉人对其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阻拦、压制,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予以说明,并告知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问题较轻的,由监察室直接启动责任追究调查程序,也可将投诉事项转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受理部门负责督促办理;投诉问题较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院领导审批后,由监察室对投诉反映的事项启动责任追究调查程序。 (二)在作出以上处理的同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实名投诉的投诉人。 第十五条 调查应由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的原则,不得偏袒一方、歪曲事实。 第十七条 调查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作出调查决定的机关或学院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再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或应负工作责任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形成的书面调查报告应当与被投诉人或应负工作责任相关人员见面。被投诉人或应负工作责任相关人员应当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没有过错的,由受理部门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给予澄清。 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向学院纪委监察室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有关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和受理投诉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作出处理决定后,属于实名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酌情给投诉人回复,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有关单位的规定,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依照本实施办法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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