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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作者:佚名    组织部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关于加强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规范干部管理,2003年11月学院党委颁发了《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桂师院党发2003107号),随着我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部分处级领导干部将陆续从领导岗位交流担任纪检员、监察员、组织员等领导职务或退居二线担任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为进一步规范对处级干部的管理,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担任纪检员、监察员、组织员等职务和担任调研员职务的处级干部由组织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安排。

二、担任上述职务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占所在单位(部门)的编制指标。所在单位(部门)必须明确他们的岗位职责,分配相应的工作任务,做好管理工作。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并负责他们的管理、考核。

 三、学院各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注意调动上述担任实职或非实职处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的长处,根据他们的特长,安排适当的工作,做到责、权、利明确,充分发挥他们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学院的改革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四、担任纪检员、监察员、组织和调研员等职务的处级干部要积极贯彻执行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积极完成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五、担任上述职务的处级干部实行聘任制,每期三年,任期满后,进行重新考核聘任。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良的方可考虑按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晋升上一职级。上述处级干部的续任年龄原则上要能任满一期(三年)。

六、对不接受本单位(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或考核不称职的干部,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作出降职或免职处理,并按新岗位确定有关待遇。

七、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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