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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组织部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广西师范学院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党员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教育

   (一)党员教育坚持以下原则:突出党性和思想性,解决思想入党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讲求针对性和教育实效;以正面教育、自我修养为主;党员教育和党员管理相结合。

(二)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党的政策法规;时势政治;科学文化及业务知识等。

(三)党员教育的方法:坚持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主要采取集中培训、电视录像、专题报告会、座谈、讨论、个别交流、社会调查、考察学习、创先争优等形式进行。

(四)党员教育的管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根据学院党委要求和党员队伍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保证党员教育工作有序进行。学院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党总支、支部的党员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二、党员的组织生活

    (一)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过双重的组织生活。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需向所在党支部请假。党员若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

    (二)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文件和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和不合格党员以及开展其它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适合党员特点的活动。

(三)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一般每月安排不少于一次。

(四)党支部应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支部工作,统一思想,作出决议。原则上党员大会每学期不少于1次,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五)党支部要定期对党员进行党课教育,原则上每学期1-2次。

(六)党总支委员及支部委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七)每次党组织生活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八)患病党员在治疗、休养期间,可向组织申请减少或暂停组织生活,暂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患病期间按长期病号对待,暂时停止组织生活,保留党籍。病愈后立即恢复其组织生活。

三、党员的组织关系及党籍管理

(一)党员从被基层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取得党籍。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则失去党籍。

  (二)党员因工作或学习单位有变动,需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又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由个人亲自办理和携带,也可由党组织派人办理。

   (四)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本人要妥善保存和携带,并及时转交给所转入的党组织。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经学院党委组织部对其丢失情况核实后,可重新补开。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视为无效。

   (五)学院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时,应先查阅该党员的档案,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

   (六)组织关系接转:

    1、调入、调出本院的党员,应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个人党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手续。

2、院内工作调动的党员,应于调动当月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将党组织关系转到调往单位。

3、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原则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往离、退休党支部。属下列情况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①教职工党员办理完离退休手续仍返聘在原单位工作者,可暂时不转移组织关系。返聘期结束后再转往离、退休党支部。

②离退休后长期受聘于另一单位工作,可由本人申请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单位。

③属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到安置地的党组织。

④长期在校外居住生活的党员,可由本人申请将组织关系转到生活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

    4、离职、退职、辞职的党员,在办理完人事手续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户口所地或新的工作单位。经组织提醒,逾期办理手续、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者,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向学院党委组织部反映情况,并按党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新生党员入学报到2个月内,各党总支填写好新生党员名册并汇总有关入党材料及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6、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每年毕业生离校前2周,由各党总支认真核实并开出毕业生党员名册,送交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毕业生组织关系管理具体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待就业大中学校毕业生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桂组通字2002〕28号)有关规定办理。

  7、党员外出工作、学习、参加会议等,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较固定的,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一般不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必要时可开具党员证明信。

8、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直接到所去的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回院时,将证明信带回学院党委组织部注销。预备党员持证明信外出期间预备期满的,由其外出所在的党组织将该党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工作等情况向原单位党组织作书面报告,在原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

    9、院内组织关系转移程序:原党支部出具介绍信(说明党费已交的截止日期)——学院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转入新单位党支部。

10、调入、调出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转出程序:原党支部出具介绍信——学院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出手续——转入新单位党支部;转入程序:本人持原单位党员介绍信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新单位的党支部。

(七)出国、出境人员党组织关系及党籍管理:

1、公派出国、出境党员,组织关系一律保存在原单位。学院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主管部门。

2、因私出国出境党员,经本人提出保留党籍申请,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原单位。申请书注明出国原因,保留党籍时间,党总支签署审批意见,同意保留党籍期限,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查。如需延假,应重新提出延续保留党籍书面申请,报学院党委批准。

3、短期请假出国、出境者,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原单位。

4、出国、出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国、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所在支部应将停止党籍的决定材料及党员组织关系一并报送院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预备党员出国定居,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5、出国出境前提出退党要求者,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6、党员出国、出境半年以上,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写明出国出境事由、地点、期限以及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党支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查。党员出国出境期间,应委托亲属或同事到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代交党费并每半年向组织书面汇报在国外的学习、生活情况。

7、党员按期回国后,本人应立即向原所在党支部报到,并向党组织汇报出国期间的表现,经党支部审查通过,原单位党组织可直接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预备党员经审查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转正。

8、党员超假一年内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说明原因,经过审查批准,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党员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超假一年以上未归的,他们的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四、党员材料管理

  1、教职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管理。教职工正式党员的入党材料,由院党委组织部审查后归入教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2、学生预备党员及正式党员的材料统一由各党总支负责管理。学生党员毕业时,入党材料装入本人人事档案转到新单位。

五、党员党费管理

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按学院党委印发的《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进行。

六、党员的奖惩

(一)学院党委每两年开展一次“争先创优”活动,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学院党委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一般结合党员“争先创优”活动进行。评议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三)对评议为优秀的党员给予表彰,对评议中不合格的党员,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处理。

(四)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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