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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系(院)党总支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组织部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关于授权系(院)党总支

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进行宏观把握和指导,学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党委授予系(院)党总支审批学生(含硕士研究生)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权力。

三、系(院)党总支书记对本系(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负总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负主要责任。

四、系(院)党总支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党员发展方针,认真制订学生党员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措施,并付诸实施。各党总支务必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党员发展计划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五、系(院)党总支要认真落实《中共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精神,严格按照党章和《广西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六、授权后,入党材料由各系(院)党总支指派专人(总支组织员或总支委员)负责审核,符合发展条件者,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将名单上报党委组织部,并领取《入党志愿书》填写。

七、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的发展对象实行入党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讨论形成决议后报党总支审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党总支要认真调查、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必要时需向组织部门报告。

八、党总支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必须经总支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审批意见须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手续完备后填写发展党员名册表,连同《入党志愿书》上报党委组织部。党委审批盖章后,由党总支通知支部及本人。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九、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各党总支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学生党员材料,防止丢失。

十、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批权下放后,院党委组织部、学工部应加强对系(院)党员发展工作的指导,不定期到系(院)听取意见,检查指导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

○○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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