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
◆ 您现在的位置: 广西师范学院 >> 组织部 >> 规章制度 >> 组织部正文 用户登录新用户注册
◆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入党前公示的暂行规定           ★★★ 【字体:
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入党前公示的暂行规定
作者:组织部    组织部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入党前

公示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把好发展党员的“入口”关,保证新党员质量,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示对象。被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并经党支部委员会预审、讨论,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予以公示。

第二条 公示内容。入党发展对象的姓名(含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部门(专业班级)、现任职务、职称等情况;公示对象的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公示的期限;学院组织部、公示单位受理群众举报的电话号码及电子信箱等。

第三条 对公示对象监督的内容。主要看是否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是否符合发展党员的程序要求。

第四条 公示范围。在发展对象学习或工作的党总支、党支部或单位管辖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方法与形式。可采取张榜公布,印发文件或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公示时间及期限。在召开表决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对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第七条 公示由党总支或党支部负责实施,在规定的范围内按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公示。

第八条 经过公示,如群众对发展对象提出意见,党组织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认真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经调查核实,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按照正常程序发展入党;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发展。

第九条 党组织要将公示结果及时向公示对象反馈,并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虽有缺点或错误,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党组织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自身的缺点或错误;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党组织要与他们交心、谈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使其摆脱思想包袱,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公示结果,要写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栏和《入党志愿书》的支部决议栏中。

第十条 群众如实举报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公示单位党组织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诬告行为,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公示例式:

                     入党发展对象公示
    根据我院发展党员实行公示的有关规定,经××支部提名和××党总支预审,拟发展下列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现公示如下:

教职工:

序号

姓名(含曾用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

面貌

工作部门

 

职务职称

申请入党时间

列为积极分子时间

 

 

 

 

 

 

 

 

 

 

 

 

 

 

 

 

 

 

 

 

 

 

学生:

序号

姓名(含曾用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

面貌

所在专业班级

职务

申请入党时间

列为积极分子时间

 

 

 

 

 

 

 

 

 

 

 

 

 

 

 

 

 

 

 

 

本公示自即日起7日内(××--××日),凡对发展上述同志入党有意见者,请及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反映。群众如实举报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党组织联系方式如下:

总支(支部)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院党委组织部联系电话:3908651 电子信箱:zzb@gxtc.edu.cn

                               ×××党总支(章)

                                       年 月 日

组织部录入:zzb    责任编辑:zzb 
  • 上一篇组织部:

  • 下一篇组织部: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